1. 民事案件屬於「私人的關係」,不是政府想要介入的事情。所以遇到民事爭議案件時,要抱持「自己的權利自己爭取」的心態,懂得自己蒐證及舉證。
2. 一般常見做法是先提告刑事,如果成功讓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這樣的好處是,不用同一時間跑2個程序外,最重要的就是不用繳給法院「訴訟費」。
3. 緩起訴講白話,就是留校察看的概念。只要在檢察官要求的期間內乖乖完成檢察官的要求,可能是寫悔過書、向國庫支付金額、做公益等,之後就沒事了,也不會留下前科。
4. 民事案件流程相對單純,原告只要寫好「起訴狀」遞交給法院,完成起訴動作,法院便會受理案件、安排開庭。
5. 「按審級計費」應該是訴訟案件中比較常見的收費方式,就是當事人委任律師處理訴訟案件,律師將案件服務至該審級的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6. 一般民事的官司,只要爭執的金額超過150萬元,任一方對於各階段的判決不服,原則上是可以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的。
7. 向法院申請調解,會依據民事訴訟法向聲請人收費,但費用不算高;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則不收費。
8. 蒐集判決的網站,如「法源」、「Lawsnote」、「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等。
9. 只有不法侵害別人的「人格權」或「身分法益」時,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配偶權等,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10. 「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故意做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情形。要件上還要求必須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且要與「財產上有關的事務」。
11. 公家機關的資料調閱除了當事人之外,通常還容許「利害關係人」來做調閱,譬如債權人在追債時依法可以檢具證明文件的正本來調閱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12. 其實在打電話或用LINE跟房東表示願意承租、而房東也同意將房子租給你時,租賃契約就成立了。這是因為法律對於成立租約的要件並不嚴格,在法律上屬於「諾成」、「不要式」契約。
13. 本票雖然效力強大,但實務上有不少法院認為簽了本票,不等於雙方就有借貸的法律關係。因為債務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自己沒有借錢、沒有收到借款,最後同樣會因為債權人無法舉證有「交付借款」而被判敗訴的。
14. 當警察依法執行臨檢時,人民有配合的義務。如果拒絕提供身分證或字號,警察依法可以把人帶回派出所查驗,民眾拒絕的話可以使用強制力,最長可以將人留在警局「3小時」。
15. 「罰金」是刑事法律的範疇,並且需由司法機關來決定;罰鍰則是行政法律的範疇,由行政機關來決定。
16. 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已經提告過的案件,如果該案件已經撤回告訴,那之後就不能再提起告訴!
17.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只要是租約期間內,房子的所有權有轉移給其他人(贈與也算),就會有這個原則的適用,不一定是要買賣。
18. 工會是為了勞工權益而存在的,而公會則是促進該產業發展而存在。
19. 「剩餘財產分配權」:最高可以主張結婚後到離婚前,所有現存婚後收入的一半。
20. 所謂的鑑賞期,還是允許消費者拆封來確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單純拆封後,還是可以在7天內解約(退貨)。
21. 只要「單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即便淡季再慘澹都不管,業者都必須要主動跟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22. 網路毀謗提告SOP:
A. 蒐集留言截圖、網友個人頁面
B. 找律師協助提出誹謗罪告訴
C.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D. 假如被上千人罷凌,每個人賠償金收5千~1萬就好。
23. 依據司法院所公布的資料,被起訴後,判「無罪」的機率大概只有10%~15%。
24. 一般的民事訴訟基本上抓半年~一年的時間,才能得到一個結果,超過這時間也是很常見的。
25. 證人沒有辦法請求律師陪同,但在偵查中,有可能將證人轉成被告問訊,這時候在應訊前可以表明接受律師協助並要求暫停問訊。
2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一旦找不到肇事車、事故車未保險等,都可以向其請求補償。
心得
內容豐富,日常生活可能遇到的問題、如何跟刑事、民事打交道大概都有包括了。作者是執業律師,本書關於法律的內容應該可信。是2021年出版,裡面舉例或常見的問題都還蠻新的。遇到法律問題十分令人苦惱,而現代生活複雜又擁擠,個人小心守法仍難保哪天遇到法律問題。小到連買個網購都有可能發生糾紛。
其實我仍然認為這個對人生是沒有幫助的,不過這看你對人生的定義。如果是指個人在社會中的人生,那是很有用的,我也推薦看,甚至更深入些。這如同《致富的特權》一樣都是社會人實用書。不過如果是回答人生的問題,使心理過得好,那這個是完全沒用的。這不具恆久性,甚至同一時間就可因各人解釋不同就得到不同的結果,完全是說故事比賽。
說起來主要是動嘴或寫字的工作,包括醫療等,都是說故事比賽,看誰說的故事能夠說服主要聽眾。只是有的故事說完後需要實作執行,比方說醫生給藥,病患好起來了,那這個醫生說的故事大概正確率較高。但在法律上,原告說一個故事,被告說一個故事,裁判者聽完了覺得誰比較有道理,他再說一個怎麼判的故事。
因為故事就是某個人說的,所以當然是主觀的。裁判人理論上盡量做到客觀,但是仍然是主觀的。而且故事的目的是說服人相信,至於它本身是不是真實的,那倒不一定,也不是最重要的。這是我對文字的理解,說起來文字最早出現的原因、以及現在仍然持續的功能,就是說故事。愈是鑽研文字,就獄會變成一個很會說故事的人。但對於理解人生或回答人生,可能無甚幫助;更多時候是變成一個玩文字的人罷了。這樣不是很浪費時間嗎?
不過這也只是我的想法。想一輩子都與社會同行,那可以多花一點時間浸淫這些文字類工作,不過到老時,獨處時,是不是仍會覺得有點空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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